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2-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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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人社办字〔2021〕133号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重点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的难点、政策执行堵点问题,进一步提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效能,现将《阿拉善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盟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刘海亮
联系电话:0483-8332384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
阿拉善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清单
劳动关系类基础公共服务 | |||||
二级 目录 | 三级 目录 | 服务内容/经办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 服务 对象 | 牵头(推动) 单位 | 实施(责任) 单位 |
1.劳动关系协调 |
劳动关系协调人才培养 |
在人社部门的推动下,组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人员参加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培训及考试,培养劳动关系协调人才。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
劳动合同签订指导 |
在人社部门和总工会的推动下,由专门人员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服务,重点提高小微企业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 |
企业 |
人社部门、总工会 |
各级人社部门、总工会 | |
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 在人社部门的推动下,指导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并审查备案。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发改、经信、国资、应急、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
劳动关系类基础公共服务 |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服务内容/经办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 服务对象 | 牵头(推动) 单位 | 实施(责任) 单位 |
1.劳动关系协调 |
企业工会建设指导 | 在总工会的推动下,对符合建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电话指导、资料发放等方式帮助企业新建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工会银行账户及其他企业建设工会相关事项。 |
企业 |
总工会 |
各级总工会 |
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
在总工会的推动下,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确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确保全盟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已建工会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动态保持在较高水平。推动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系列标准,精心培育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积极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化评价,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形成管理有序、执行有效、监督有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
企业及劳动者 |
总工会 |
各级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应急、工商联、企联 | |
职工司法援助 |
在总工会和司法局的推动下,引导职工合理合法维权,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
劳动者 |
总工会、司法局 |
各级总工会、司法局 |
劳动关系类基础公共服务 |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服务内容/经办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 服务对象 | 牵头(推动) 单位 | 实施(责任) 单位 |
2.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监察投诉举报 |
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流程:(1)当事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2)填写登记表;(3)移交证据材料:(4)当事人按要求补正举报、投诉材料;(5)依法决定是否受理该投诉或举报;(6)受理; (7)调查处理;(8)结案归档。 |
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人社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 |
在人社部门的推动下,在苏木嘎查、街道、园区建立劳动监察网络,将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进行采集入库,定期排查用人单位情况,督促其整改用工隐患,通过网络建立网格化动态管理,按照“属地原则” 前期协调处理劳动保障类的纠纷,协助劳动保障监察开展各项工作。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街道、社区 | |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 上一年度 10-12 月职工花名册;3. 上一年度 10-12 月含工资花名册的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合同文本(10 人以下提供全部,10 人以上提供 5 份样本);5.上一年度 10-12 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6.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
企业 |
人社部门 |
街道 |
劳动关系类基础公共服务 |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服务内容/经办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 服务对象 | 牵头(推动) 单位 | 实施(责任) 单位 |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和当地综治(平安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加强调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仲裁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法院、司法局、总工 会、工商联、企联 |
四级调解 |
在人社部门的推动下,建立四级调解体系,包括:企业、嘎查(社区) 协助调解、苏木镇(街道)联动调解、旗区级专业调解。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逐级进行调解。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苏木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
公开调解 |
在政法委、法院、司法局、总工会等的推动下,依据案件发生地原则, 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争议组织专业调解人员成立流动调解室,对争议进行调解,既可供企业和劳动者学习,又达到宣传法律法规的目的。 |
企业及劳动者 |
政法委、法 院、司法局、总工会等 |
各级调解组织 |
劳动关系类基础公共服务 |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服务内容/经办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 服务对象 | 牵头(推动) 单位 | 实施(责任) 单位 |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贯彻劳动保障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法规;处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拟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咨询;承担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流动(巡回)仲裁庭 |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推动下,根据归属地管理原则和基层要求,转变工作方式,将有代表性、劳动者关注度高的案件作为巡回仲裁庭庭审案件,依托街道、社区、企业等基层调解组织,依托街道、社区、企业等基层调解组织,将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下沉、工作阵地前移、办案人员亲临,邀请苏木镇(街道)、园区、社区从事劳动保障的人员,以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现场观摩和旁听,依托案件开展以案说法、法律宣传。 |
企业及劳动者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培养调解员和仲裁员 |
在人社部门的推动下,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培养。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人社部门 |
劳动关系类基础公共服务 |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服务内容/经办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 服务对象 | 牵头(推动) 单位 | 实施(责任) 单位 |
4.和谐劳动关系氛围营造 |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
在人社部门的推动下,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月、线上线下联动等形式宣传。如: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展板、开设讲堂、提供现场咨询、召开座谈会、播放电影、组织劳动关系主题沙龙活动、大型培训会、邀请专业人员分享相关案例和操作实务等。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总工会、企联、工商联、社会团体 |
12333 电话 咨询平台 |
12333 电话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包括:政策及办事指南咨询、社保信息查询、劳动维权、行风政风投诉举报、社会保险卡预挂失、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修改、社会保障卡制卡进度查询、异地就医人员社会保障卡激活。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人社部门 | |
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线上线下信息平台 |
在人社部门的推动下,线上建立微信公众号、QQ 群(或微信群)等直接面向企业及劳动者的平台,指导企业规范用工、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相关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劳动法规、进行答疑、推送经典案例及各种惠民惠企信息、实时更新和谐劳动关系各类工作信息。线下在各街道(苏木镇)建立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就近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相关业务,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险、协商协调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并通过印制相应的宣传手册、海报等方式宣传最新惠民惠企信息。 |
企业及劳动者 |
人社部门 |
各级总工会、街道 |
劳动关系类基础公共服务 |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服务内容/经办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 服务对象 | 牵头(推动) 单位 | 实施(责任) 单位 |
4.和谐劳动关系氛围营造 |
和谐劳动关系模范单位评价 |
在人社部门的推动下,按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产业园区评价工作规程》申报、审核、认定、授牌,对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进行评价。 |
企业、旗区、产业园区、 |
人社部门 |
各级总工会、企联和工商联 |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 |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规[2017]16 号)要求进行认定、发布。 |
企业 |
人社部门 |
旗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 |
职工人文关怀和教育 |
在宣传部、总工会的推动下,积极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教育引导职工树立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意识,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单位评选表彰及宣传活动,促进形成“双爱、双评”的良好社会氛围。 |
劳动者 |
宣传部、总工会 |
各级经信、人社、工商联、文明办、企联 |
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实施细则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 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书面报告;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三)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材料;
(四)企业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材料;
(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办理程序
(一) 企业将经济性裁员书面报告等材料整理齐全,上传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comcalogin/#/comcalogin)
(二)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并审核经济性裁员报告事项, 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说明原因,告知应补充的资料;材料完整的5日内反馈意见,并通过邮箱或快递的方式送达企业。同时,要做好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提供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 服务等工作,及时预防化解可能出现的劳动关系矛盾。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施细则
一、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函
(二)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
(三)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说明及理由
(四)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
(五)申请事项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办理程序
企业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函等书面报告等材料整理齐全,上传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comcalogin/#/comcalogin)
集体合同审查实施细则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五十四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三)《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乙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四)《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审查集体合同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五)《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二、申报材料
(一)集体合同审查基本情况表;
(二)工会法人证书;
(三)集体合同文本扫描件;
(四)职工大会(职代会)集体协商决议;
(五)集体协商代表名单及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一) 企业将集体合同书面报告等材料整理齐全,上传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comcalogin/#/comcalogin)
(二)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并审核报告事项,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说明原因,告知应补充的资料;材料完整的3日内反馈意见,并通过邮箱或快递的方式送达企业。
劳动用工备案实施细则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三条:”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申报材料
(一)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三证和一单位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用工人员身份证及个人信息。
三、办理程序
企业将材料整理齐全,上传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comcalogin/#/comcalogin)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使用未成年工的书面报告(说明使用的人数、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住宿条件等情况)
(三)未成年工花名册(书面记载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进单位情意、工作岗位等情况)
(四)未成年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未成年工体检资料
(六)未成年工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企业将材料整理齐全,上传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comcalogin/#/comcalo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