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2-0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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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劳务派遣市场规范发展,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开展2021年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将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验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我盟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核验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务必于3月1日前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主要事项为:经营业绩、用工信息、合同签订、社保参保、报酬支付、派遣业务、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视为该年未开展业务。
三、核验材料
对提交下列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章(分公司在经营情况报告表上盖章),并公布企业名单;
1、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用于核验)及复印件(用于上交),分公司则提供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1)、自有场所的提交场所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2)、提供办公场所最新实拍门头照(体现具体地址)和办公现场实景照,人社部门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劳务派遣企业实地查看经营情况;
6、2021年12月份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保缴费凭证;
7、2021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
8、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9、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10、劳务派遣用工自评表;
11、劳务派遣企业年度勘验测试试题;
12、2021年度审计报告;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初审:
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劳务用工备案系统中未如实登记职工录用、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信息的;
3、连续两年从未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4、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
5、合作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职工比例超过10%的。
6、注册地址无(相对)固定工作人员(根据社保缴费判断)
联系人:刘海亮 李珈宇
联系电话:0483-8332384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