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就业服务局、盟直各参保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19号)要求,继续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在全盟范围内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通过“护航行动”,推动各旗(区)全面、落实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现“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本覆盖,符合申领条件的主体全覆盖。
二、政策范围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36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员+上年未职工人数)×100%。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援企稳岗补贴所需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补贴申报审批表(见表1)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裁员情况、失业保险缴纳情况。
2、上年末交纳社会保险费票据复印件。
(二)审核认定程序
1、在旗(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旗(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旗(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初审,报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盟就业服务中心。(旗(区)就业服务局仅报本地区申请文件及〈阿拉善盟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审批表(见表2)〉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2、在盟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盟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上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六、上报时间
各旗区及盟直申报企业务于2018年9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盟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陈淑晴
联系电话:18947433939
电子邮箱:amjyjbgs@126.com
附件:附件1、2
阿拉善盟就业中心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