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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中央关  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  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  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中办发〔2015〕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 22号)的有关要求,积极构建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  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  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信息沟通方便快捷  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  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 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 全盟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案件

的受理范围。

1、 完善案件受理制度。 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制度,依法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立。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可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

2、 规范案件受理时效。 仲裁受理时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全盟各级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受理阶段不得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3、 明确社会保险和人事争议受理范围。 对于用人单位 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且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 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用 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因用人 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 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争议,作为人事争议处理。

(二)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 全盟各级仲裁委员会和 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 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按 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司法 解释或指导意见等执行,尤其是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结合裁 审工作实际,共同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文书制作,依照《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 的意见(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指导。 全盟各级仲裁  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并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在总结  审判经验、加强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提高裁审质量的  重要作用。要深入研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最  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  例。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联合发布本级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或者新类型案例,为广大法  官和仲裁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  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  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切实提升仲裁和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三、 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 除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 的单独诉讼事项外,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 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 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 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 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 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 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 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 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 行裁决书及裁决书的送达回证等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 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 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 全盟各级仲裁 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为农牧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 体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 结。仲裁委员会要探索实施要素式办案和简易处理相结合的 “要简式”办案模式,确保年度“要简式”办案率不少于30%,切实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全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不受地域、级别限制建立裁审衔接联席会 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会议由两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轮流召集,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 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 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建立裁审联络员制度,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指定专人作为裁审联络 员,负责工作交流、案件信息交换等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全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 数据分析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 统计分析,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各级人 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争议仲裁工作,对已进入诉讼程序 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向仲裁机构反馈 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每半年统计填报一次,并抄送同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 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 全盟各级仲裁 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研讨会,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逐级报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疑难 复杂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五)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机制及派驻 仲裁院调解制度。 全盟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集体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研究案情和法 律适用问题。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参与调 解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重 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通报有关案件信息,做好争议预警。人民法院要及时反馈进 入诉讼程序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情况。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和仲裁院应设立调解工作室(要求挂牌)。

(六)建立相互建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  应当建立相互提交建议书制度,针对裁审工作中存在的程序、 实体、适用法律等问题及时提出有效建议,共同维护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的公信力。

(七)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 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  知》(法办〔2022〕3号)。全盟各级人民法院在“总对总” 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负责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本级特邀调解名册确认、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做好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全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仲 裁办案机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 平台,负责做好调解组织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乡镇 (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根据需要做好案件调解和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调解等工作。

(八)建立联合培训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骨干培训、远程在线培训 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在举办业务培训班时,可以互  请专家或业务骨干进行授课,同时,要向对方系统留出不少 于10%的培训名额,并结合实际,开展庭审观摩、文书互查、 岗位练兵等活动,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裁审衔接水平。

五、 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全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 设工作,既要将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劳动人事关系矛 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格局,更要放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 理水平现代化工作的大局当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对接工作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 全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协作,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劳动人 事争议审判专业法庭或专业团队,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裁审衔接工作,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中级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旗、区裁审衔接情况开展联合督促检查,推进裁审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 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纠纷,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2日

     文件下载:阿署人社发〔2022〕95号 关于加强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贯彻落实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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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