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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89号)要求,阿拉善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盟人社局联系人:吉日格勒   13948028000     

盟工会联系人:哈斯巴依尔   13947493006

盟工商联联系人:杨东升     13804736754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企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转发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2月6日


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

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持续夯实劳动关系工作基础,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89号)要求,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提升基层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提质培优,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力素质;坚持分层覆盖,逐步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覆盖面;坚持目标导向,切实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力争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基层力量足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

二、工作任务

(一)扩充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各旗区整合各自专兼职队伍,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商联劳动关系监测联络员、商会调解员等有计划、分步纳入协调员队伍。用5年时间建立一支涵盖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职业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2023年力争将50%的各类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纳入协调员队伍。大中型企业至少配备1名协调员,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结合实际,按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逐步做到全覆盖。难以配备协调员的中小企业,应该纳入工业园区、苏木镇、街道、社区相关基层平台协调员工作范围。2023年重点实现大中型企业和苏木镇街道协调员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层协调劳动关系指导站、金牌劳动关系工作室。尝试在各旗区建立指导站和工作室,打造固定阵地。推动难以配备协调员的小微企业在就近苏木镇街道调解平台划片。(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会、工商联)

(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一是2023年重点建设信息库,信息库至少包含协调员数量、结构、分布、工作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尽量便于操作和详尽)。二是以备案企业为基础,以40人以上参保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为重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网络平台,打造集学习培训、政策宣讲、咨询反馈、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的工作网。三是建立完善协调员学习、培训、考评等制度,建立岗位职责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沟通交流平台,可以依托指导站、工作室,或者定期交流会等线上线下形式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劳动关系形势、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纠纷等方面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等。四是打造固定阵地有困难的地区,年内也要建立覆盖各方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网络交流群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沟通交流,开展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监测和分析研判,有力防范劳动领域整治安全风险。(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会、工商联)

(三)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能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导协调员(师)技能培训、技能等级鉴定,依托盟内一批培训规模较大、社会信誉度良好、师资硬件设施较强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通过网络媒体积极向社会推介。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断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鼓励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级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企业家教育和培训,支持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落实相关待遇,推动工商联系统监测联络员、商会调解员等企业代表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2023年支持还没有配备协调员的中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微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推动商会调解员和监测联络员纳入到协调员队伍中,并开展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会、工商联)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激励机制。一是将协调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二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5号)规定申领条件的,可享受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1500元,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2000元补贴,申领补贴可到缴纳失业保险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三是保障脱产培训期间权益。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及等级认定的,培训及等级认定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四是探索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工资福利待遇,拓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发展路径,将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情况作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以及有关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评选的重要条件。五是加强金牌协调员的培育选树,完善选树程序、方法,定期开展支持“技术能手、先进个人、五一奖章”等荣誉活动落实落地。(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会、工商联)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营造氛围。结合和谐同行企业培育等行动,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构建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积极性。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行好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各类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职责及职业培训、技能水平评价等方面政策,着重宣传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典型示范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会、工商联)

三、具体措施

(一)任务分工。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筹负责全盟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各旗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辖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宣传发动本地区企业、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台账,建立定期学习交流平台,组织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

(二)建立培训体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本地区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落实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评价提供必要保障,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工作,积极培育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落实考评制度。贯彻落实三年行动计划,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考核评价。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采取切实措施,全力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严格对照目标任务,抓好推进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等级评价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切实抓紧抓好,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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