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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的通知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司法局、人民法院、工商联,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自治区人社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有效促进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提升我盟劳动人事纠纷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共同研究决定,成立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由盟人社局、盟工会、盟司法局、盟中级人民法院、盟工商联联合设立。调解中心设主任1名,由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担任;副主任4名,分别由盟工会、盟司法局、盟中级人民法院、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盟仲裁院”)有关人员担任,另设成员若干,由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担任,调解中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盟仲裁院。

二、组成人员

主  任:任金宝      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副主任:哈斯巴依尔  阿拉善盟工会经济部部长

郝 斌       盟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刘英莎      盟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庭副庭长

董 彦       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成  员:阿拉腾毕力格 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其其格      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王晓峰      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额尔登乌拉  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张奕涵      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员以中心组成人员为主,并积极吸纳法学专家、法官、律师、仲裁员、法律工作者、工会干部、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等力量充实兼职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员的有关规定。调解中心主任调整由设立单位联合发文,其他人员调整由盟仲裁院发文。

三、工作原则

(一)多方联动、多元化解。调解中心由盟人社局牵头建立运行,盟工会、盟司法局、盟中级人民法院、盟工商联根据自治区人社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自部门优势和职能作用,建立和落实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合力。

(二)依法公正、自愿调解。引导当事人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程序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三)服务优先、高效便民。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当事人理念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四、工作职责

(一)承担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管辖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以及盟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诉前调解工作。

(二)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秉持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促进新就业形态领域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三)协助盟人社局指导辖区内的苏木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其他调解组织做好有关工作。

(四)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办理盟人社局、盟仲裁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工作程序

(一)案件调解程序。接到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二)调裁审对接程序。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线上调解。充分利用人社、法院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调解、仲裁审查、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等,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和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密切配合,尤其是加大人员配备、调解员培训以及补贴落实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力度,多元同向发力,切实发挥调解中心在调处劳动人事领域矛盾纠纷主力军和示范引领的作用,并着力打造自治区级、国家级金牌调解组织,推动全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附件:1.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制度汇编

2.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业务办理流程图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拉善盟工会      

阿拉善盟司法局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阿拉善盟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8月1日

附件1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制度汇编

目  录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制度

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制度

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告知引导制度

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回访反馈制度

九、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卷管理制度

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十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考评制度

十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会议学习制度

十三、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报告制度

十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咨询,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事实清楚、线索明晰、争议标的额小的简易案件进行调解工作。

三、接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对符合受 理案件的劳动争议,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进行与争议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档案,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积极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 争议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可能发生的上访案件,要及时报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维护社会稳定。

五、负责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统计及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完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已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 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和受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

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

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内容

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做好调解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所、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时间、争议事项及申请金额等。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原则

(一)依法受理。调解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受理争议;

(二)及时登记。对争议的受理登记应及时、完整;

(三)已处理争议不再受理。争议已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民法院等部门处理的,不再受理,但应做好登记。

四、其他要求

(一)调解组织应印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簿》,建立工作台账;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为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调解登记。

二、受理调解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 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开展调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并做好调解记录。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五、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六、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

对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快速立案,迅速调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第一时间上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告知引导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率,方便当事人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对于不予受理的争议,调解人员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二、对于受理的争议,调解人员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及提交材料和案件办理时限。

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调解组织工作职责、相关纪律要求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权利。

五、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出具《调解终止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回访反馈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 理机制的意见》,为跟踪了解争议调处情况、巩固调解成果、总结调解经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范围

(一)已调解成功但未当场履行的争议案件;

(二)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重大疑难复杂争议案件;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争议案件。

二、回访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对未履行调解协议的,询问是否需要再次调解;

(二)当事人是否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有无新的争议纠纷苗头,并利用回访契机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普法宣传;

(四)听取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回访方式方法

(一)当面回访;


(二)通过网络、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回访;

(三)建立健全回访台账,每次回访应当有回访记录。

四、反馈处理

(一)对调解协议未履行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救济途径;

(二)向连续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发出《调解建议书》;

(三)对当事人反映的调解工作意见建议,及时整理分析,改进工作;

(四)对当事人反映调解人员工作作风等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应,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卷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为及时完整收集整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面材料,实现调解案卷管理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调解案卷主要包括调解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或其他调解参加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归卷要求

(一)调解案卷装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封面、档案目录、调解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或其他调解参加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文书送达回证、调解建议书、回访记录等;

(二)调解案卷要在争议处理终结后五日内装订成册,编写卷内目录、页号,按交卷时间顺序由管理人员编号、归档;

(三)案卷归档时材料要齐全、准确,案卷编号要科学,便于检索;案卷装订要规范,利于保存;

(四)调解案卷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查阅要求


(一)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案卷查阅台账,做好记录;

(二)查阅案卷人员应当是争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查阅者是个人的,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者是用人单位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出具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查阅案卷,须出示授权委托手续;

(三)查阅案卷可以摘抄和复制,摘抄和复制内容须与案卷内容一致。查阅人员不得将案卷带出指定的查阅场所,不得藏匿、毁损案卷。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为掌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争议案件情况,分析争议产生原因、发展变化趋势,防范争议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应由调解组织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立统计 台账,按季度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二、统计内容要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统计报表的所有指标,做到数据完整。

三、统计报表经调解组织负责人审核后,按季度上报给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调解组织要对调解争议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基本 情况、争议特点及原因、工作建议及打算,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根据统计分析结论,及时向上级单位和争议较多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考评制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 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为激励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对调解人员的工作考评,应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工作考评应当涵盖争议受理、告知引导、争议处理、促协议履行、回访反馈等调解全过程,考评内容主要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的工作要求。

三、考评方法可采用日常考核、集中考核、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可通过查阅档案,评估调解员办案质量;访谈双方当事人,了解调解员服务态度、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

四、工作考评结果可作为调解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各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考评细则。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会议学习制度

一、传达学习。传达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

二、讨论研究。对于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争议案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不明确的争议以及调解中心主任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全体会议上研究解决。

三、交流研判。不定期组织分析研判会、案件讨论会等,对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互通信息,对不同时期争议上升和下降的趋势、原因以及对策相互探讨,研究对策,取得共识。

四、集中培训。针对一定时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邀请人社、工会、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执行中的难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疑点,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调解中心应争取支持,安排调解员参加盟内、自治区及国家组织的有关调节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机制

和报告制度

对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快速反映,冷静处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情况,立即上报。接待人员查清事件的起因、规模、用人单位等基本情况,及时向盟仲裁院和盟人社局局报告,并由盟人社局按工作程序通报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二、研究对策,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后,调解中心要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稳定职工情绪,避免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力争把问题就地解决好。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与职工代表对话,找出问题症结,制订可行处理方案,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有关部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在调解活动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配合调解员调解;

(四)不得激化矛盾;

(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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