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栏目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文件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33号)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盟直人社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检查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  盟人社局负责统筹盟属市场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抽查主体

第四条  盟人社局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牵头组织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六条  盟人社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根据行署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盟直人社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七条  盟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方式

第八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九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随机抽查事项每年要达到盟直人社部门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查比例不少于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40%,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因回避不能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需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抽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的方式进行,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二条  抽查过程中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主体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认可,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请有关人员见证。注重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应根据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四章   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通过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公示”专栏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结果要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抽查结果要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中存在失信行为的要根据情况依法通过阿拉善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内蒙古“双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查单位依法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并向社会公示。盟人社部门可委托旗区人社部门就盟本级市场主体开展抽查,但抽查结果的公示仍由盟人社部门做出。

第十六条  抽查单位应当在对被检查对象的抽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抽查报告。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抽查结果需向被检查对象反馈。

第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可在收到反馈抽查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反馈结果对抽查单位及执法检查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享有行政诉讼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每年1月底之前,各单位应当通过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公示”专栏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十九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  各相单位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人社部门负责统筹本旗区市场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
信息来源: